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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事故中的自性作用(上)

6月15日
一名少婦因被懷疑有外遇而遭丈夫用螺絲批狂刺背部20多下,身受重傷。
4月30日
一名婦人與丈夫爭執後爆發玻璃樽武鬥,結果兩敗俱傷。

3月21日
婦人被責嗜賭,丈夫被反責有外遇,婦人盛怒之下持剪刀襲擊丈夫,結果同告受傷。
3月5日,一名男子因與妻子關係欠佳,偷偷把漂白水加到妻子的洗面奶中,豈料意外禍及女兒,因而揭發事件……

上期探討過「藤條」,今期不妨說說家庭暴力。家庭暴力是社會一直存在的問題。在古代中國,法例早已對家庭暴力行為有明文約束,但礙於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,很多時「夫毆妻」與「妻毆夫」的懲罰會很不同。

翻查唐律,在「夫毆妻」的家暴事故中,只要丈夫沒有令到妻子嚴重受傷,就不會被「起訴」;然而,妻子若毆打丈夫,「最低消費」也得身陷囹圄一年。明清律例更甚,「夫毆妻」維持「無傷不懲」的相近優待,丈夫虐妻至其自盡身死,更不獲論罪(見《大明律》卷19〈人命〉第12章);相反,「妻毆夫」則至少體罰100大板(見《大明律》卷20〈鬬毆〉第14章),保證皮開肉綻。假如妻子不慎殺夫,連斬首這種較為「舒適」的死刑也無從消受,而要承受凌遲極刑。在古代,雖然兩性的社會地位懸殊,但從唐律以至明清律例可見,古代社會對家庭暴力都有一定關注,反映家暴事故自古有之──雖然公權力對男性主導的家暴事故實行消極介入,而對女性主導的則極盡鞭韃。

時移世易,今天的社會講求男女平等,家庭暴力中,無論是「夫毆妻」、「妻毆夫」,還是「毆父母」或「毆兒女」,施暴者都同樣要面對均量的法律制裁。香港地小人多,社會結構多元,市場競爭激烈,處處也是汰弱留強的戰場,自然也是家暴事故的溫床。

根據政府發布的統計數字,每年也發生數千宗包括暴力虐待、性虐待和精神虐待的個案;自2000年至2008年,有關個案更是有增無減(由2321宗上升至6843宗)。這些數字雖可作參考,但其實還不能反映問題本身的嚴重程度,因為舉報數字與發生個案往往有莫大的差距:數字上升可能僅表示問題仍然存在,不一定代表問題惡化,如政府促進了市民的舉報意識,使市民對家庭暴力問題日益關注,都會直接推高舉報數字;相反,政府或警方把家庭糾紛案件作出更多更嚴謹的分類,亦會令家庭暴力個案數字下跌;準確一點說,這數字只是反映了家庭暴力個案按年的舉報情況,無法清晰地告訴我們家庭暴力個案近年的質性走向。

對於何謂「家庭暴力」,香港法例雖有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》,但在條例中未見對此有清晰的定義,尤其是「暴力」一詞,並沒有具體的描述。很多時家庭暴力的個案,都由警方跟進後再作刑事性或雜項(非刑事性)的分類。不過,隨著市民大眾對家庭暴力罪行的認知增加,我們大概知道「家庭暴力」的定義離不開受到家庭成員的體罰、毆打、性侵犯、限制人身自由等肉體暴力傷害;嚴格而言,遭受家庭成員長時間威脅、恫嚇、侮辱、咒駡等精神傷害,亦屬於家庭暴力行為。

不少心理學家認為,家庭暴力的根源在於權力控制。亦有一些人認為,受害人無限量滿足施虐者的個人期望、需要與利益,亦醞釀了家庭暴力的發生;如此說來,在這些人眼中,家庭暴力似乎不只是施虐者一方的責任,連受虐者啞忍不宣,亦需負上責任。

筆者認為,這種說法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並不公道,而且亦無助於對施虐者進行心理輔導和行為治療。很多時,受虐者面對施虐者日以繼夜、變本加厲的暴力對待,基於不同原因而選擇啞忍,久而久之就會把受虐行為視為生活的一部分。這種態度正與美國心理學家Martin Seligman在1975年提出的習得性失助(Learned Helplessness)概念接近。習得性失助指當一個人長期處於消極沮喪的環境,認為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生活,對未來喪失改變的信心,故而對生活中所接觸的一切盲目接受。家庭暴力受虐者不願舉報的行為,堪以此作解釋。

提高刑罰和歸納責任,固然能起阻嚇作用。但對於解決家庭暴力這種高隱性的社會問題,始終只能治標。筆者認為,由政府當局著手對本港施虐者進行全面的質性研究,探尋本地施虐者形成施虐心態的過程,然後針對研究成果進行歸因、預防和教育,再配合社區資源和成立專業組職加以協調,定能減低家庭暴力發生的機會,這至少有助於發掘更多潛在施虐者,防範於未然。要知道,施虐者的形成很多時都不在一朝一夕,日積月累的經驗,甚至其兒時的陰影(跨代暴力的影響),都有可能成為日後的「施虐能量」。只要他們受到突如奇來的刺激,一念生起,就會喚醒施虐衝動,如沒有適當的制止或反刺激,就會形成家庭暴力。大部分的施虐者都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,但由常人醞釀成病人,再由病人醞釀成犯人,總得經過一段時間積澱,當中是否有不少當局可以預先設防或介入協助的空間呢?

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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